四川在消息(冯凤琼 记者 付江)年轻的净水器维修员陈某趁其朋友不备,偷配其家中钥匙,找准时机邀约杨某某到朋友家中将车盗走并变卖,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耗用,随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已被销赃的车辆也被追回。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989年出生的陈某是一名净水器维修员。2016年6月初的一天,陈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其朋友蔡某某财物的想法。恰好,蔡某某为了方便将其房屋钥匙交给陈某代为保管。陈某认为时机到了,遂将该房屋钥匙拿至五金店内配了备用钥匙一套存放在自己处。尔后,陈某电话邀约杨某某到绵阳盗窃车辆。1987年出生的杨某某是一名建筑工人,面对陈某的极力邀约,他没有拒绝。
6月10日中午,陈某利用事先偷配好的大门钥匙进入蔡某某家中,盗走了长安轿车的备用钥匙。当晚23时许,陈某安排杨某某携带扳手、改刀等作案工具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等候,自己到蔡某某车辆停放地点,使用偷来的汽车备用钥匙,将这辆白色长安轿车盗走。
陈某一路飞驰,迅速赶到约定地点和杨某某汇合,为逃避追踪,行车途中二人使用扳手、改刀等工具先将车牌取下,又将车辆中控台拆开寻找车辆追踪装置,后二人将该车藏匿于广汉后返回绵阳。
为了抓紧时间销赃,陈某通过网络联系上刘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变卖。陈某将其中的500元分给杨某某,其余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耗用。刘某知道该车来路不明,他转手以20000元的价格又将该车卖给了购车人李某。
案发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已将被盗的白色长安轿车追回,于2016年10月24日发还给被害人蔡某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373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是犯意提起者,且在案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大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收购汽车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找回涉案车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户籍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分别对三被告人作出了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监管范围,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定考虑。
依照《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