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记者 郭文丹)11月3日,记者从绵阳市人社局获悉,绵阳市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献血办、保险行业协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改进医疗费用报销凭据使用的通知》,就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输血费和医疗救助等报销凭据使用进行了规范和改进。
根据规定,今后这些报销如此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病人在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时,应对照出院资料清单逐一签收,并妥善保管发票(病人留存联)、出院证、医保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一套出院资料原件;现金垫付报销的,持发票(报销联)、出院证、费用明细清单等出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一站式”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办理。
既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又购买了商业保险、符合输血费报销和医疗救助的病人,报销医保后,还可持发票(病人留存联)、出院证、医保结算单等出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献血办(或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行报销,需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并存档,不再需要提供资料复印件。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但购买了商业保险、符合输血费报销和医疗救助的,应持发票原件(报销联)、出院证等出院资料原件到献血办(或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行报销,最后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医疗费用报销顺序为:首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再报销输血费(或商业保险)等类别,最后报销医疗救助。
《通知》要求,各报销单位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不得互设门槛,杜绝互相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