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佳)5月31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万国对二审稿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时表示,在农村修建的大型工程,往往会造成附近农村公路严重毁损,群众意见大,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在二审稿中增加了“工程建设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在工程施工前应当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相关协议”。
田万国还透露,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的行为处罚较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对相关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