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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打野鸭子 村民被判处拘役一月

http://www.scol.com.cn  (2016-07-08 14:55:46)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叶佩林 记者 付江)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游仙区松垭镇某村村民袁某使用气枪,在经开区松垭镇塘汛大桥附近河滩打野鸭子时,被群众举报后逃离。案发后,袁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今年4月1日,袁某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游仙区松垭镇某村村民袁某使用气枪,在经开区松垭镇塘汛大桥附近河滩打野鸭子时,被群众举报后逃离。案发后,袁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今年4月1日,袁某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游仙区松垭镇某村村民袁某使用气枪,在经开区松垭镇塘汛大桥附近河滩打野鸭子时,被群众举报后逃离。案发后,袁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今年4月1日,袁某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游仙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袁某在位于绵阳中央城区范围内,属禁猎区的松垭镇塘汛大桥附近的河滩上,多次使用气枪,狩猎国家“三有”野生鸟类翘鼻麻鸭。法院认为,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故依法判处袁某拘役一个月。

游仙法院法官介绍,“三有动物”,是指被列入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共计1700种,平时比较常见的白鹭、麻雀、野鸡、野鸭子等以及各种蛇类均属“三有动物”的范畴。虽然“三有动物”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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