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男子贩卖香烟 涉案120万元
被判缓刑3年 处罚金50万元

http://www.scol.com.cn  (2016-07-28 11:53:33)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尹勇  

香烟是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但游仙区居民张某为牟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贩卖香烟,一年多时间涉案金额超过120万余元。近日,游仙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5年3月19日12:00许,张某驾驶面包车在涪城区城郊乡玉女路牌坊村二社公路边,以86元/条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两个品牌的卷烟制品100条。二人交易结束后,当场被游仙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同时在张某驾驶的面包车上,一共查获四个品牌的各类卷烟620条。随后,工作人员在张某位于涪城区城郊乡下龙溪村某组的租赁库房里,查获三个品牌的卷烟共计875条。

当天下午,工作人员根据张某的交待,再次从张某位于游仙区朝真乡翠柏街的租赁库房里,查获云烟13724条、红塔山卷烟1500条。其中,价值35万元共计4217条云烟系张某代潘某某所购。

经公安机关查证,张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4年以来,长期从外省大量购进卷烟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1209370元。

2016年3月27日,游仙区法院根据游仙区检察院的指控,公开审理后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超过1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扣押的12452条卷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叶佩林 张倏越  黄志富)

■法官说法

国家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只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否则,就会触犯非法经营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