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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4个月新车半夜自燃 车主状告销售商获赔20万

http://www.scol.com.cn  (2016-08-02 16:37:36)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兰有斌 记者 付江)江油刘女士刚买回4个月的新车,停在院子里半夜发生自燃,提出索赔时,车辆制造商却以“火灾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为由拒绝赔偿。日前,经过江油、绵阳两级法院审判和调解,车主刘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自愿达成协议,销售公司赔偿刘女士购车款及其他损失共计20.8万元。
     轿车买4个月  半夜自燃起火遭彻底烧毁
    2014年10月,江油市太平镇居民刘女士在四川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4S店(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了一辆天籁20G爵士蓝轿车,并与对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书》,缴纳了5000元定金。该车成交价为159440元,刘女士首付金额为47832元。而后,刘女士又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同年10月22日提车时,由刘女士在银行贷款111608元按揭支付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
    2015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刘女士在睡梦中被一阵噼里啪啦的声响惊醒,猛然起身出门发现停放在自家庭院里的轿车起火了。于是,她和丈夫急忙呼唤邻居帮忙灭火,并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由于火势凶猛,轿车被彻底烧毁,受损价值达21万余元。经警方赶赴现场勘查,排除了他人纵火的嫌疑,推断车辆属自燃起火。
    车主打官司 状告车辆销售商 二审达成协议获赔20万元 
    2015年3月8日,经刘女士申请,事故车生产制造商对火灾进行了相关事故调查及技术分析,后作出结论认为:火灾发生与车辆本身质量无关,外部因素是引发车辆火灾的具体原因。
    2015年5月22日,刘女士对制造商的调查结论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向她赔偿购车款及其他损失共计22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起火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10月19日,相关权威机构经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可以排除外部火源或车体内机油泄漏、燃油泄漏致事故车燃烧的可能性,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内左侧处的电气线路短路致事故车燃烧的可能性。
    江油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2014年10月所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书》,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书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理应是产品质量合格的车辆。然而,原告车辆发生莫名自燃后,经申请司法鉴定,“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内左侧处的电气线路短路致事故车燃烧的可能性”。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因车辆自燃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江油市法院经主持调解无果,遂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书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刘女士购车款及其他损失共计189515.16元,并向刘女士支付鉴定费用2.4万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本案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有了最新进展,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向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车款及其他损失共计208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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