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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鉴定人出庭解疑答惑 被告人当庭认罪服判

http://www.scol.com.cn  (2016-08-08 11:42:33)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冯凤琼 曹丽 记者 付江)近日,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刘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案件中,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强化庭审中心作用,防止冤假错案,该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该案是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首例因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案件。

201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用干粉灭火器将永兴镇某网吧的电脑、空调、窗户等物件砸坏。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刘某当场抓获,并查出刘某因吸食苯丙胺类兴奋剂导致精神障碍,故将其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3月15日刘某再次产生幻觉,次日,因其在绵阳高新区兴业路小学校门口的异常行为被群众举报,就在公安民警对刘某进行询问并要求其离开现场的过程中,刘某突然动手殴打其中一位民警,导致该民警左眼钝挫伤、面部软组织伤和上唇内侧裂伤。经查,刘某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因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刑,也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刘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委托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被诊断为苯丙胺类物质所致精神病性障碍,目前(鉴定时)已缓解;刘某的打砸行为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刘某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是该案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而刘某无辩护律师,其本人对专业的鉴定意见理解有限,加之为避免承办法官先入为主导致错误判断,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该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接受询问。在庭审调查阶段,通过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刘某的询问,鉴定人员一一进行回答,消除了被告人心中的疑虑,刘某当庭表示对该份鉴定意见认可。经过庭审、质证等环节,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庭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据了解,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高新区人民法院在试行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裁判规则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也有利于消除被告人的疑虑,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更有利于推动审判公开,使庭审质量更加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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