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男子检测站内乱停车 怒打保安遭拘役

http://www.scol.com.cn  (2016-08-11 14:34:58)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周兰兰 记者 付江) 公共场所内,停车不符合规范,为履行职责,保安出面制止,却遭到男子暴力相向,造成其肋骨骨折。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万元。

2015年12月15日,许某驾车到位于经开区的机动车检测站进行车辆年审检测,其驾车驶入检测站后,由于停车不符合规范,遭到该公司保安胡某(男,58岁)的制止。许某遂对该保安进行追逐,后被公司另一名保安拦下进行劝说。随后,许某径直将车辆停至地下停车库与露天停车场之间,致使整个地下停车库入口被堵。为履行职务内容,胡某上前对其进行劝说,但许某不以为然。胡某见持续劝说仍无效果,便告知许某可以下车,由他负责将其车辆转移至安全位置。许某听后突然发怒,对胡某拳脚相加。致胡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胡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胡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同年12月2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5日。用去住院医疗费8079.37元,门诊医疗费2431.84元,交通费53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附带民事原告人胡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共计201483.21元。

另查明:许某已支付被害人胡某受伤住院医疗费7953元。

还查明:被告人许某自愿赔偿胡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4万元(现暂存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愿意对被害人赔偿,但辩称被害人赔偿请求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于被告人许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自愿支付并已经暂存本院的赔偿款金额,已足以弥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损失,故本院确认按照被告人许某自愿支付的4万元赔偿款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遂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