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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首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参加诉讼

http://www.scol.com.cn  (2016-10-31 13:53:20)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冯凤琼 记者 付江)10月31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依法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在被告人的监护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法院依法通知了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庭参加诉讼。这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高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参加涉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4月20日到5月9日期间,岩某与同案的左某某在高新区一商贸中心多次作案,岩某四次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将五名被害人的自行车盗走,变卖,其赃款被耗用。且岩某有多次被行政处罚的前科情况。

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查实被告人岩某系未成年人,因其父亲情况不详,母亲未婚生子,在岩某四岁时,其母亲外嫁异地,下落不明。岩某跟随其外公生活,后在其十二岁左右即离家外出打工,居无定所。承办法官多方查找其母亲的线索,均无消息,辗转联系到被告人的成年亲属,但其亲属均不愿意到庭参加诉讼。

为了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征得岩某的同意后,承办法官依照新《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积极联系,由绵阳高新区街道办事处团委副书记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庭审。同时,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律师为岩某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过程中,岩某的辩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人在发表意见时,深入分析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知识匮乏、家庭教育缺失等,建议法庭根据其特殊的家庭情况,对被告人岩某从轻处罚,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鼓励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自立自强的人。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岩某、左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查明的案情对二被告人当庭作出了判决,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岩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保证自己一定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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