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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判决一起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案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追偿

http://www.scol.com.cn  (2016-11-02 16:28:23)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庞佳 兰瞻 记者 付江)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近日,绵阳市平武县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者董某、丁某进行追偿。

2015年8月2日10时40分许,席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平武县全大路全光堡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摩托车相撞,席某颅脑、右下肢受到了损伤,而对方驾驶员也受到一定损伤。当年10月28日,经司法鉴定,席某受伤部位的伤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和十级。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席某负主要责任,董某负次要责任。而后,席某向董某、车主丁某索赔未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董某、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平武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席某、被告董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经庭审核实,伤势较重的原告席某在此次事故中,一共造成损失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原、被告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承担保险责任后,能否向无证驾驶人的被告董某、车主丁某进行追偿?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董某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某、丁某追偿,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确认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再依据与投保人达成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追偿权约定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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