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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甩出车窗后被侧翻自驾车压死   亲属主张“第三者”赔付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http://www.scol.com.cn  (2016-11-07 15:45:28)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王传涛 记者 付江)王某借用朋友吴某的轿车出行,驾车途中因操作不当,轿车与路沿石相撞侧翻,没有系安全带的王某从车窗跌出,被侧翻的轿车压死。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申请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司机系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而拒绝赔付。近日,绵阳中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司机被自驾车压死  亲属索赔

2014年5月28日14:16,时年24岁的三台县刘营镇某村青年王某驾驶借用朋友吴某所有的轿车,搭乘陈某前往重庆,途经潼南县金佛大桥引桥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向公路左边,与路沿石相撞后,导致车辆向右侧翻,没有系安全带的王某从右侧副驾驶敞开的车窗跌落出去后,刚好被侧翻的车辆压在车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陈某轻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吴某所有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购买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和车主吴某索赔未果,向三台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15日,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死者王某是属于案涉轿车的车上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驾驶人不应属于第三者。本案中,王某属驾驶人,不应作为本车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赔偿其损失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应当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立法功能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考虑,认定本案死者为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31万元。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依然是驾驶员王某是否应转化为交强险及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绵阳中院开庭审理认为,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列》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之规定,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驾驶人不属于第三者。死者父母“应认定本案死者为第三者”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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