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叶佩林 记者 付江)在某监狱服刑的罪犯刘某广因口角原因殴打其他被监管人,日前被游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连同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
刘某广是广元市利州区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经法院裁定,两次减刑。2016年6月14日17:00许,在某监狱服刑的刘某广在罪犯唐某的劳动岗位旁与其发生口角,刘某广挥动右拳击打唐某面部,致使唐某鼻子出血。在场人员及时制止了刘某广的殴打行为,唐某当即被送往监狱进行检查治疗。6月30日,绵阳市某医院诊断唐某为左、右侧鼻骨骨折。同年7月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9月27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中,刘某广对所犯罪行无异议。
法院认为,刘某广属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却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管秩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