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畏罪自杀 家属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www.scol.com.cn (2019-01-03 16:53:23)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尹勇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应该互帮互助才对。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极个别邻里反目的情况出现。2016年11月,三台县发生一起邻里纠纷,男子严某在将两位邻居打死后自己服农药自尽,酿成悲剧。不过,在凶手已经畏罪自杀的前提下,其家人是否依然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关赔偿呢?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

1悲剧

邻里纠纷男子杀死两人后自杀

严某和江某原本是邻居,江某开了个家庭麻将馆。2016年11月的一天,严某发现自家准备用来搭建牛棚的材料被人偷了,就怀疑是到江某家打麻将的人所为,责怪江某引来了盗贼,两人发生了争吵。14日凌晨5时许,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严某的妻子杨某在楼上听到有人在喊“打死人了”,立即下楼查看,看见江某倒在自家院坝里一动不动,身体周围都是血。另一边,江某的侄儿则倒在江某家街沿上,身旁也都是血。严某对杨某说,“我把人打死了,我打电话去自首。”随后,严某到屋里服下农药。警察赶到现场后,发现江某已死亡,遂将江某侄儿和严某送去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两人均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月,三台县公安局分别对江某、江某侄儿、严某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确定江家两人均系“被他人用棍棒类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确定严某系“自服百草枯中毒死亡”。因犯罪嫌疑人严某已经死亡,公安局当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

2焦点

杀人者自杀身亡其遗产是否该用来进行民事赔偿

随后,江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严某妻子杨某及其子女三人支付因江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47万余元。江某家属认为,杨某等3人作为严某家属,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事发前,严某在吵架时就扬言要杀人,而杨某身为严某之妻,既未劝阻也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报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等三人则辩称,事件的发生与自己并无因果联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查明事件经过的前提下,作为严某的家属,他们同意在严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按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并且已经支付受害人家属安葬费、医疗费、棺盒费等,而上述支付款项早已超过严某的遗产价值。同时,严某早已分户独立生活,他们也未占有其遗产,要求支付赔偿款项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他们已经将严某的遗产甚至超过遗产价值范围支付给了江某家属,不应当再支付相关费用。

3判决

杀人者家属在继承遗产实际范围内进行赔偿

调查表明,严某死亡时,其遗产主要有存款1.4万元(事发后已用于支付相关费用);位于三台县某镇房屋一处(共有人4人);九头牛(事发后在村委会见证下变卖5.8万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严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杨某、其子、其女;严某与妻子杨某、女儿登记在同一个户籍,在一起共同生活,其子已另立户成家生子。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严某仅因邻里纠纷,就侵害他人生命,致受害人江某死亡,系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因严某自杀死亡,导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撤销了刑事案件,但其侵害他人生命的事实清楚,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江某的死亡,严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严某已死亡,应当以其遗产进行赔偿。而杨某等三人,作为严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享有和管理着严某的遗产,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杨某等三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江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合计40万余元,品迭已支付费用后为37万余元。

关于江某侄儿的相关赔偿问题,法院已做另案处理。(杜筱 马志强 记者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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