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一女子多次行窃,取保候审期间还继续作案,判决结果来了

2020-10-28 14:19:58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绵阳频道 陈冠宇)盐亭一女子此前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10日,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作案,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该女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受害人人民币2200元。

2020年4月9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富驿场镇赶集。于12时左右到了富驿镇铜鼓村11组,进入村民王某某家屋内行窃,刘某从王某某家中出门后发现院外有人,以为自己盗窃被发现,遂逃跑至一油菜地里藏匿。大约一小时后被抓获,将盗窃的115元钱当场退还了村民王某某。村民王某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带刘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之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并于2020年4月10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于同日对刘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

2020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到八角场镇赶集,通过聊天认识当地村民任某某。然后跟随任某某到家中,与任某某瘫痪在床的丈夫淳某某聊天拉家常。在拉家常过程中,刘某将淳某某扶起靠在床头,乘机将淳某某放于床上的2200元人民币盗走。

当天,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刘某行迹可疑,遂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盘问,刘某交代了在淳某某处盗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和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惩处。

在盗窃犯罪后的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盗窃,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淳某某人民币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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