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法院审结仲某等四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1-07-21 11:31:10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绵阳频道 陈冠宇)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等四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判决仲某等四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11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损失费人民币11500元用作生态环境的修复。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6日上午,四被告人驾车经盐亭县巨龙镇往盐亭县城方向行驶,途中发现有野生动物就由被告人仲某或者魏某某用气枪射击。打猎所用气枪系被告人仲某所有,系其在网上购买,被告人仲某没有合法持枪资格。经绵阳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仲某所持枪支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四被告人因行迹可疑被盐亭县公安局黄甸派出所民警进行盘查,在车上发现了气枪,从车辆后备箱查获各种鸟类死体11只。四被告人经盐亭县公安局黄甸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盐亭县公安局依法委托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11只野生动物的种类、保护级别及价值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四被告人猎杀的11只动物中,红腹锦鸡1只属鸟纲鸡型目稚科物种,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雉鸡2只属鸟纲鸡型目稚科物种;山斑鸠3只属鸟纲鸽型目鸠鸽科物种;灰胸竹鸡5只属鸟纲鸡型目稚科物种,雉鸡、山斑鸠、灰胸竹鸡属于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价值评估共计1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被告人非法猎捕的行为,对涉案环境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损害环境资源修复的民事责任。四被告人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生态损失共计11500元,应由四被告人共同赔偿。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