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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历造假,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http://www.scol.com.cn  (2016-12-09 15:47:4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尹勇  

■案例回放:

2013年3月1日,吕某到某贸易公司应聘销售经理职务,吕某填写了《职员履历表》,填报的履历表学历为本科,专业为国际贸易,毕业院校为北京某大学,并向公司出示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还介绍之前自己在多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经比选,认为吕某的工作经历、学历等条件符合公司要求,决定聘请吕某担任该职位工作。2013年3月5日,公司通知吕某符合应聘条件到公司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吕某在2013年工作9个月期间,未提升公司的任何销售业绩,反而丢失了公司长期合作的客户。公司认为吕某工作业绩极差,决定辞退吕某,于2014年1月22日书面通知辞退吕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吕某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同意,吕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审查期间,发现吕某的学历证书为伪造,且之前未从事过销售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予支付吕某经济补偿金。

■律师析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吕某伪造履历,构成欺诈,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律师点评:

用工单位对应聘职员之前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并不知情,对应聘职员的了解和信赖是基于签约之前应聘职员的自我履历介绍以及向用工单位展示的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应聘职员故意虚构履历,使用伪造的学历证书,编造虚假履历,骗取用工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构成欺诈,其以欺诈手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工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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