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相撞后,摩托车司机为了及时抢救受伤的三轮车车主,离开现场,驾驶摩托车去了医院。结果,三轮车车主的亲属5天后报警,因“未保护事故现场”,摩托车司机被认定负全部责任,三轮车车主向他提出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近日,安州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事发5天后才报警,对无法查清事故现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救人符合公序良俗,判原告承担25%的责任,被告承担75%责任。
救人撤出现场,交警认定负全责
2014年3月13日9时许,本案被告魏某,驾驶摩托车从安州区清泉镇某村方向驶往清泉镇街道方向,行驶至清泉镇某村路段时,与本案原告、时年68岁的李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担心等待交警过来会错过最佳的疗伤时间,来不及报警,就驾驶摩托车送李某去了医院。
李某受伤5天后,他的家属才书面向安州区交警大队报警。
2014年5月4日,安州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以“发生道路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司机觉得“冤”:为了救人才离开现场
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因魏某驾驶的摩托没有投保交强险,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除了魏某垫支、借支2.99万元付医疗费外,李某未得到赔偿。于是,李某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种损失9万余元。
魏某觉得自己很冤,辩称事发时,他在上坡,原告在下坡,他看到原告的时候,就一直鸣笛,但原告没有任何反应,他就直行,但原告又突然转弯,他才撞到原告的。他是为了及时救人,送原告到医院才导致未能保护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不合理,没有事故现场图,不能证明他是全责。
行为应予肯定, 被告承担75%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魏某撤出事故现场致使无法查明事故责任而承担全部责任,但被告魏某系因将原告送至医院得到及时救治,致使事故现场未得以保持;原告也未在第一时间报案,而是事发后5日才向交警大队书面报警,对事故现场无法查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并且被告撤出事故现场,是为及时救人而非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以肯定。对此,法院认定此次事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原告承担25%的责任,被告承担75%的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28万余元。判决品跌费用后,由被告魏某向原告李某支付5万余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车祸发生后,提倡救人优先
就本案争论焦点,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梁睿。
梁睿认为,机动车事故发生时,理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车祸受害者获得及时送医救治,倡导珍惜生命、尊重人权的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而非为了规避保险拒赔风险或避免自己因破坏现场而承担全责,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本案正是基于此种价值理念,综合考虑公序良俗的社会影响,才没有采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意见而作出判决。
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梁睿也提醒驾车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注意相应的方式方法,如确认对方当事人未受伤或伤情较轻,非紧急情况下应先行报警,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自助保留现场证据,方便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再离开现场。(梁睿 宋燕 黄志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