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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城区路口撞倒老人小孩致一死一伤 肇事司机被判1年缓刑1年六个月

http://www.scol.com.cn  (2017-08-23 15:26:12)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冯凤琼 记者 付江)2017年2月23日早上,绵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和双碑东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工程车行至路口时,将正在过马路的一位老人和小孩撞倒,老人下肢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孩受轻伤。8月23日,记者从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于日前审结,肇事司机熊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2月23日7时43分左右,熊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液压挖掘机沿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南段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滨河北路塞纳阳光三岔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过街行人王某某、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2月24日,熊某某被刑事拘留。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3月23日熊某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查明,该肇事轮式液压挖掘机系阳某某于2014年9月从他人处购买,欧某某与阳某某共同经营该挖掘机,并聘用熊某某为该挖掘机驾驶员。该肇事轮式液压挖掘机于3月15日被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

被害人王某某生于1958年2月13日,家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2年10月,王某某跟随其子在绵阳高新区某小区居住,并负责照顾其孙子尹某某,案发当天,王某某正在送尹某某上学的路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熊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和三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某某等(轮式液压挖掘机经营者)共同赔偿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78872.5元,并承担诉讼保全费。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的亲属已支付给被害人亲属损失费30000元;车主阳某某已支付赔偿款75000元。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共计赔偿人民币520000元的协议,其中被告人熊某某承担80000元,现被告人熊某某的赔偿款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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