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获刑一年六个月

www.scol.com.cn (2019-05-30 17:28:27)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袁福林 曹丽 记者 付江)为满足个人畸形的心理私欲,“老师”竟在辅导作业时,对一名11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庞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庞某现年28岁,大学本科文化,系某知名培训机构绵阳高新区分公司的员工,任咨询主管一职,负责市场宣传和招生工作,系被害人小娜的接待咨询老师,与被害人比较熟悉。

2018年12月31日上午,被害人小娜在培训机构前台位置做作业时,庞某以周围环境太吵为由,将小娜带至一无人的教室内做作业。在被害人小娜做作业的过程中,被告人庞某为满足自己的性欲,用自己的手握住被害人小娜的手,并让小娜用手抚摸其隐私部位长达数分钟。小娜不堪庞某的行为,向同班关系要好的女同学诉苦,六位女同学随即向班主任老师寻求帮助,2019年1月3日,庞某的行为才得以暴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其辩护律师认为,庞某身体患有严重的前列腺炎,系药物的副作用导致发生猥亵行为,庞某在案发后有自首行为,且系偶犯、初犯,加之其犯罪行为、情节、后果较轻,故请求对庞某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的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庞某在被害人父母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因其猥亵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使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受到伤害,根据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度,高新区法院并未采取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越来越多的猥亵儿童案件进入大众的视野,但大家普遍认为这些案件离大众很远。实际上,它随时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所以,请家长们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尤其夏天更是该类案件的高发期。对于如何防范,第一,家长们要积极引导儿童养成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要明确告知哪些行为不可以有;其次,不要以关系亲疏或文化程度高低来衡量安全系数,猥亵儿童案件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第三,要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引导孩子遇到任何麻烦要及时向父母或信赖的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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