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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存质量问题整改一年尚未入住,物业费该不该缴?

http://www.scol.com.cn  (2017-03-31 10:28:3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尹勇  

律师:三方面理由业主应该缴纳相应物管费;开发商应给予业主一定补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杨琴 图片由当事网友提供) “买的新房还没入住就发现质量问题,整改长达一年之久,不给赔偿,到底谁的错?”日前,网友徐女士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发帖,留言咨询房屋纠纷问题。近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此给予了官方回复。而类似案例中,购买新房是否该从合同规定接房时间起缴纳物管费?房屋若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是否该进行赔偿?“问政四川”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

网友:

新房发现质量问题整改一年多尚未入住

徐女士表示,2016年2月,她购买了位于成都高新区的领馆国际城小区某栋1302号房屋,同年3月初,拿着开发商给的接房流程单,到物业接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多个问题,因此当时没签收楼书未接房,而是要求对方先进行整改。

“我们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提出房屋整改意见,大概十余条。”徐女士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衣帽间里面发现漏筋问题;楼层层高差超过国家标准问题;防水问题(厕所顶部有渗水现象);部分窗户无法关闭;墙面地面多出空谷等。“当时在物管,物管接了整改书并回复会尽快联系开发商为我们整改。”

徐女士称,直到2017年3月21日,整改仍未完成。“物管要求我们从合同规定接房时间缴纳物管费,我认为是因为物管和开发商的问题造成了不能按时交房。然而,开发商虽然承认房屋质量问题以及整改时间拖延了一年,但回应不会给予任何赔偿。物业公司表示,如果不从2016年开始缴纳物管费,就拿不到钥匙。”为此,徐女士进行了投诉,希望开发商做出经济赔偿,并给出确定时间完成整改;同时,对物管费的缴纳,她认为应从实际交房时间开始。

物管:

质量问题一直在协调整改但物管费需缴纳

针对徐女士反映的情况,3月30日,领馆国际项目经理张先生在接受“问政四川”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物业并不是房屋的销售方,如果业主觉得房屋有质量问题等,并不能作为不缴纳物管费的理由。“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达到商品房交房时间起,业主就应交付物业费用。”张先生表示,物业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及日常维护等,不应以入住或未入住来决定是否缴纳。

张先生表示,徐女士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物管已作备案,并一直在从中进行协调。“目前的问题是,业主检查到的问题都已经记录在案,目前施工方正在整改过程中。在整改完成后,她又检查出新的问题,我们也协调施工方正在整改。”张先生表示,如果业主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一直不能成功整改,建议业主采取司法途径来解决。

官方:

要求物业、开发商积极与业主联系妥善解决

对于这一投诉,近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了官方回复。回复表示,经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调查处理,市民所反映的领馆国际城小区该房屋,因业主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物业要求业主交整改期间物业费的问题,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核实到根据成发改收费[2012]1344号文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回复表示,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要求物业连同开发商积极与业主联系,妥善解决相关事项。

律师观点:

业主应该缴纳相应的物管费

针对类似徐女士这样的经历,物管费到底应如何缴纳?“问政四川”记者对此采访了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曹林飞律师。

曹律师认为,有关物管费的问题,业主应该缴纳相应的物管费——

首先,如果该房屋经验收合格,具备了交房条件,且开发商已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发出了交房通知或公告,不管业主是否接受该房屋,此时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正式生效,业主理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间(2016年4月30日起)缴纳相关的物业费。

其次,业主反映在交房过程中,房屋出现漏筋,楼层高差超过国家标准,防水,窗户无法关闭,墙面地面多出空谷等非房屋主体及地基重大质量问题,如果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进行特殊约定,不能成为业主拒绝收房的法定和约定理由。

再次,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物管公司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可通过诉讼等合法形式对自身合法利益予以保护,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对物管公司的合同义务。因为两者是不同的合同关系。

开发商应给予业主一定补偿

那么,若真如徐女士所言,房屋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且整改达一年未能完成,是否应找开发商索取赔偿?对此,曹林飞律师认为,开发商应给予业主一定的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现开发商未向业主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房,也未充分履行商品房保修、整改义务,应属违约,业主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合同约定。

“但提示一下,对于业主主张损失赔偿,需要举证证明,否则,法院会依据实际损失大小、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考虑,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曹律师表示。

最后曹律师建议,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相关物业费;对于业主因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可与开发商协商补偿事宜或直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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