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哪些人能参加新农合?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已参加新农合父母免费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政府资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和农村流动就业人员,其当年已参加新农合的,在参合地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至当年12月31日;如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止享受新农合待遇,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合(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二、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时间
2016年,我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5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120元。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
三、新农合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群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支出。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含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其中因交通肇事逃逸的,新农合基金可先行支付,一经确认肇事者,患者必须及时如数退回新农合补偿资金;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在境外就医的;超出四川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明确不予报销的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耗材的。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偿政策
1.对我市参加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绵阳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2.在全市市级、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5%、85%和95%;
3.对我市参加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绵阳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享受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时不设起付线,在户口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赔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85%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