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说险|金融消费者,你应该被尊重

2020-03-15 12:25:44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建晓保 记者 薛世荣)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啦~建设银行绵阳分行“以案说险”,通过案例解说来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那么,本期我们来谈谈金融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案例回放

2019年9月2日,某银行携手某贵金属公司举办贵金属展销活动,吸引了很多消费者驻足观看。此时,一位少数民族的刘大爷办理完取款业务后,来到贵金属展销区,对一个纪念币套盒比较感兴趣,不停地打量,并不时询问贵金属公司员工小王,了解该纪念币的材质、成分等商品属性。

小王看刘大爷的装扮后,质疑其购买能力,随口说到,“呦呦呦!买得起吗,那可是五千多元呀!”刘大爷大为吃惊,感到自己受到了侮辱,直说“你凭啥说俺买不起?”同时叫来一旁的银行工作人员小李说理。

“销售商品过程中,不能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业的服务和热忱的态度,才能让消费者信任而来,满意而归。”经过小李的分析,小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误区,及时向刘大爷表达真挚的歉意,最终获得了刘大爷的原谅。

案例分析

建晓保说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案例中,小王以貌取人,言行中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受尊重的权利。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应确保服务人员知法守法,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温馨提示:如遇到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受尊重权”的行为,请立即制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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