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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地方立法 建设幸福美丽绵阳

http://www.scol.com.cn  (2016-07-13 16:08:20)  来源:绵阳日报  
编辑:尹勇  

——市依法治市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答记者问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近日,市委副秘书长、市依法治市办主任胡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维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绵阳在争取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胡精:争取获得地方立法权是绵阳多年来追求的梦想。早在2009年,我市就启动了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申报工作。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和“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2015年,市委作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绵阳建设的决定》,明确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把地方立法纳入改革发展总体规划。特别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后,市委明确把申报地方立法权工作作为了绵阳市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的共同努力,2015年12月3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确定我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我市成为了全省首批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

记者:《立法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法治绵阳建设有何作用?

胡精:《立法条例》作为我市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绵阳地方立法建设迈出了历史意义的步伐,是我市依法治市的一个重大成果,为我市开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定的程序遵循,为推进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建设,推进法治绵阳建设必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记者:开展地方立法作为一项全新工作,如何才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立法质量?

胡精:《立法条例》作为一部程序法,已对如何保障我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对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现在的关键是落实到位、执行到位。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重视发挥好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立法协商、市民参与立法和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机制,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努力形成立法合力,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记者:《立法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意义?

高维志: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12月3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确定我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为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等作出规定,对于我市进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意义重大。《立法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一部程序法,以后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按照该条例来执行,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记者:请介绍一下《立法条例》制定的过程。

高维志: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的制定工作。2015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条例草案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历时四个月,数易其稿,于2015年12月完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条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一府两院”及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部分市人大代表、绵阳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及时征询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2016年1月14日和2月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和38次会议对立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月19日,《立法条例》在市六届人大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报请,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立法条例》。

记者:我市可以就哪些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高维志: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和管理上看,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记者:《立法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高维志:立法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对立法原则,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法规报批和公布,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制定地方性法规应该把握哪些原则?

高维志:“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制定地方立法性法规的三个原则。为此,立法条例明确规定,绵阳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当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立法条例》如何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高维志:为保证在立法活动中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立法条例》对公民参与立法活动作了规定。一是对公民参与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的征集、法规草案修改等多方面规定,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审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允许公民旁听会议,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重要法规案组织听证会或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记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高维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四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在立法准备上,抓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的论证,对各方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科学选择。二是在立法起草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要密切与市政府法制办、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提前介入,掌握起草工作的进展,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三是在沟通协调上。市人大常委会要探索建立与政府及相关方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早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统一认识,协调解决意见分歧,形成立法合力。四是在审议上。对法规草案审议中遇到的分歧意见较大的难点问题,既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又要敢于拍板,确保制度设计科学合理。 (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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