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昨(2)日,市国安局相关负责人就反间谍法的热点问题接受了采访。
记者:《反间谍法》作为我国专门制定的一部法律有何重要意义?
市国安局相关负责人:《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安全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将间谍组织招募人员等六类行为确定为间谍行为,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作为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起到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
记者:哪些属于间谍行为?
市国安局相关负责人:《反间谍法》所称的间谍行为是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记者: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有哪些?
市国安局相关负责人: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安达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