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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用城市供水高新区一企业接受调查

http://www.scol.com.cn  (2016-05-24 10:28:28)  来源:绵阳日报  
编辑:尹勇  

水是生命之源,城市供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自来水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用户需支付相应费用才能使用,但个别用户为了一己私利,非法偷盗公共水资源。近日,记者从绵阳市新永供水有限公司了解到,绵阳市高等级公路龙阳分公司涉嫌盗用城市供水,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目前,永兴镇派出所正在对该案进行进一步调查。“2014年10月,新永供水公司发现绵阳市高等级公路龙阳分公司所属的皇家桂竹假日酒店在无自备水源可用的情况下,其自来水用量大幅减少,该情况引起了供水公司的注意,并将该用户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直到今年5月18日,新永供水公司管网巡检员在货运通道进行巡检作业时,发现绵阳市高等级公路龙阳分公司院内正在灌注游泳池,但计量水表未正常转动,供水公司随即对该用户水表组进行检查发现,该用户可能存在盗用城市供水或私建自备水源的嫌疑。5月19日,供水公司组织对该用户水表组进行现场开挖检查,发现水表组前端违法安装旁通管1根,穿过围墙直通院内独立供水管网,存在盗用城市供水违法行为,新永供水公司便向永兴镇派出所报案。

新永供水公司负责人表示,该用户盗用城市供水的违法行为大约始于2014年7月,当时,为配合高新区货运通道建设,新永供水公司接照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道路周边的供水管道进行改造,按照道路规划,该用户自备水源被填埋、占用,围墙改道,因此该用户可能正是利用道路施工单位为其恢复围墙时违法安装旁通管道,实施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新永供水公司根据该用户盗用水量计算出总计费用5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知道多点

根据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十七条第十款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照使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 (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盗用城市供水是危害供水水质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城市供水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予以追究,供水企业应立即停止对其供水。(赵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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