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5号),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每人每年960元奖励扶助金。
(一)申请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已婚农民,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二)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亲自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或便民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本人及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婚姻证明材料;
5.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6.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7.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办理时间
采取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受理相结合,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当年奖扶对象申报截止日期,其中,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申报对象应在男满60周岁、女满58岁前一年申报。
(四)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便民服务中心。
(五)相关说明
1.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2.配偶一方已被确认为奖扶对象的,另一方到龄申报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和村级评议,不再另建个人档案,直接与配偶档案挂联,进入公示程序。省级奖扶对象转为国家奖扶对象的,不需要本人申报,到龄后直接转入。
3.符合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电话:0816-2307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