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医保局获悉,《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已正式印发施行,这意味着我市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据了解,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是指满足定点基本条件,经评审纳入并与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或购药服务的门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今后我市符合定点基本条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单位可以在市医保局网站下载《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资料交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保定点事项。
与以往相比,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施行会有如下变化:
一是明确取消两定点行政审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两定点资格准入,其中住院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牵头、县市区参与进行,明确各县市区两定点全市互认。
二是制定定点条件和评估程序。对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从共同条件和门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各自应具备条件进行明确。明确申请受理每年两次,逐步对医药机构开展综合评审方式。
三是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服务协议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每年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费用挂钩。
四是对违法违规的处理。经查实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违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划卡、终止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对骗取医保基金的,依照法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金,处2至5倍罚款,并向社会公布,金额达5千元以上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是要求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医疗监管队伍,以及建立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监管系统,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巡查监管。(胡兵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