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王珍珍 记者 付江)为偿还个人债务,绵阳某公司汽车销售顾问将公司代收的汽车购置税私自挪用,直至公司催其办理业务才吐露真相,由于无力偿还,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利用其在绵阳市某某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任汽车销售顾问的便利,将替公司代收的汽车购置税等共计153500元,挪作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催胡某为客户办理汽车上户工作事宜,胡某这才向其销售经理发短信告知了挪用客户购置税资金的情况。后来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到胡某家中协商处理挪用的资金问题,但胡某已无力偿还该笔资金,公司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