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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无生产许可编号牛肉 事主获十倍赔偿

http://www.scol.com.cn  (2016-01-08 12:30:16)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李伟记 者 付江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 桂霞 记 者 付江 )消费者在绵阳高新区某超市内购买到无生产许可编号的牛肉,索赔无果后告上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消费者获得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元,叶某某当庭表示将其中8000元捐献给绵阳市儿童福利院。该案是该院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审结的首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15年12月11日,叶某某在绵阳市高新区某超市内购买了17袋恒阳澳洲牛肋条,回到家中拆封时发现,食品预包装袋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标识QS,但却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上网查询得知该生产厂家不具备生产速冻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资质。

叶某某立即返回店内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百货公司赔偿牛肉价款10倍的赔偿金9000余元。百货公司表示,牛肉是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范畴,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包装袋上不需要标识QS,该牛肉的生产厂家误标识QS属于标签不规范现象。目前,厂家已对全省境内上架产品予以召回,重新标签,该牛肉的销售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不受《食品安全法》调整,而且食品不是超市生产的,应当由生产厂家赔偿。

针对百货公司的意见,承办法官向百货公司和生产厂家阐述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百货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未严格审查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在市场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会对不特定公众的食品安全产生危害,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首负责任制,消费者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经营者不得推诿。

在法官悉心调解下,百货公司与生产厂家表示同意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叶某某听到法官讲述到许多垃圾食品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当即表示将赔偿金中的8000元直接转入绵阳市儿童福利院。法官回访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绵阳市儿童福利院也收到叶某某的捐款8000元。

此案,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惩罚性赔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识到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是他们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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