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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无证驾驶遇难保险公司拒赔
梓潼法院判决:该交通事故应属保险赔付范畴,拒赔理由不成立

http://www.scol.com.cn  (2016-03-18 14:15:48)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李伟  

三名中学生无证驾驶摩托发生车祸,其中一学生伤重医治无效死亡。保险公司以死者无证驾驶为由拒赔。记者3月9日从梓潼县法院获悉,该县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举出学生购买保险时已提示无证驾驶拒赔的证据,判决按保险合同赔偿死者亲属。

案情回放

小文死亡前是梓潼县某中学学生。2012年9月1日,学校统一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下称财保公司)

购买了学生险。保险单载明:“意外伤害(含烧烫伤)保险限额1.8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限额3万元,特别约定:附加住院医疗赔付方案:1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按80%给付,3万元以上按90%给付……”2012年10月16日下午,小文与同学小豪、小宇共同驾乘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人全部受伤的严重后果,小文因伤重救治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小文共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

庭审认定

因此案涉及多场官司,直到2014年6月,其他三场官司基本结束后,小文的父母才向财保公司索赔,但财保公司以小文无证驾驶为由拒赔。2014年8月,小文父母将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财保公司支付小文身故保险金1.8/万元,意外住院医疗费2万元。庭审中,财保公司辩称,小文生前在财保公司购买了保险,财保公司已给小文本人送去了保险合同。

因小文无证驾驶,造成本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小文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证实,存在“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在这之前的三份民事判决书中,梓潼县人民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谁在驾驶摩托车”,未认定驾驶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文与财保公司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小文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死亡,属保险赔付范畴;事故中,另两名伤者称小文是驾驶人的说法,均未被交警部门和生效法律文书认可。本案中,财保公司也未举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已向被保险人提示无证驾驶拒赔的证据,故不予认可拒赔的理由。财保公司还辩称小文父母已得到其他侵权人赔付,在本案中应当减赔,法院认为,相关责任人的赔付,不应成为商业保险合同赔付减少的理由。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财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文父母因子身故保险金1.8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19326.23元,共计37326.23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链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无证驾驶是否免赔?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否有

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双艳 陈永超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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