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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动手 夫伙同朋友暴打劝架路人获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04-06 14:46:32)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李伟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周兰兰 记者 付江)因琐事男子与妻子街边大吵并对其进行殴打,路人看不下去好言相劝,不想却遭到男子及其朋友的暴打。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4月3日凌晨0时许,李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三里一社居民区一家烧烤店附近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并对其妻进行殴打。38岁的姜某路过此地,李某当街对女子大打出手,便上前劝阻。随后,李某与姜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李某伙同其朋友刘某某采用拳打脚踢和板凳击打的方式将姜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所受人身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偶然发生的,刘某某怕李某吃亏才上去帮忙的,并非是故意破坏公共次序,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量刑。且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新处罚,并适用缓刑。

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骏、刘科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的定性不准。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赔偿情况等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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