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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货物受损 客户获赔后不退垫付款
游仙法院判决: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

http://www.scol.com.cn  (2016-06-16 14:57:09)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尹勇  

生意场上贵在诚信,然而,本案被告在收了垫付款并获得赔偿后,却不按约返还属于原告的99万元垫付款。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结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垫付款99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

轮船发生碰撞 承运货物落水造成损失

2013年5月20日,四川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四川绵阳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签订了《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制造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进口货物运输、通关报检等业务,并约定无论江运或汽运,自物流公司收到货物至向制造公司交付货物期间,物流公司应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按责任区分理赔,因第三方或实际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损、货差,物流公司向制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自行追偿。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承运制造公司货物的轮船于2013年6月7日在重庆寸滩码头与重庆轮船有限公司的轮船发生了碰撞,制造公司的货物落水,造成了损失。

垫付99万元补货 获赔后迟迟未退引发诉讼

2013年8月5日,物流公司向制造公司出具承诺函,“为切实减少贵司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扩大,本着为客户着想的经营理念,我司承诺:在贵司与原货物供应商签订灭失货物及配套货物正式购买合同5日内,我司向贵司预付100万元……待事件最终处理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013年9月12日,物流公司履行承诺,向制造公司汇款99万元,用于制造公司补货。后制造公司通过诉讼,要求实际承运轮船所属公司重庆某船务有限公司及第三方重庆轮船有限公司赔偿这次事故的损失,三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得知制造公司获赔后,物流公司要求其返还99万元垫付款,但制造公司迟迟未予返还。

2015年10月20日,物流公司将制造公司诉至游仙区法院,请求判令制造公司返还99万元垫付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承担诉讼费。

法院一审判决 全额返还垫付款和利息

制造公司辩称,物流公司垫付99万元属实,但产生垫付款的原因是意外事故造成了损失,原被告双方不是借贷关系,不应承担利率损失及诉讼费。

法院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国际货物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货物运输期间,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原告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实际承运人或者第三方自行追偿的权利。本案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物流公司在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国际货物代理合同》时违约,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被告制造公司支付了99万元垫付款,但因该起事故的最终责任人是第三人,被告制造公司在获得原告垫付款后,又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并获得赔偿,原告因该起事故对被告所负的民事责任相应消失,被告继续占有原告提供、用于承担责任的垫付款已无合法依据,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6月1日从游仙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制造公司提出上诉后又撤回诉讼。目前,原告物流公司已申请执行。(叶佩林 张倏越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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