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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父母吵架儿子一拳打死父亲 法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领刑3年

http://www.scol.com.cn  (2016-08-18 12:54:16)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王传涛 记者 付江)父母吵架,儿子文某出拳制止,结果诱发父亲潜在疾病突发死亡,法医鉴定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0%左右。近日,三台县法院在文某与其母亲、妹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后,以文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父母吵架 儿子拳头制止出人命

文某是三台县塔山镇人,家住三台县忠孝乡场镇。

2014年5月30日20:30许,文某见父亲在街上责骂母亲江某,遂走到父母面前,希望父亲不要骂母亲了。其父亲不听,反过来责骂文某。在大街上被父亲骂,文某觉得很没面子,忍不住与父亲对骂。

见儿子在大街上挨骂,江某又劝阻丈夫。文某父亲再次咒骂江某。文某见父亲越骂越不像话,情绪一下子失控,一拳头打在其颈部。其父亲中拳后,踉踉跄跄地朝前走了几步,一下子摔倒在地上,手里拿的玻璃茶杯也摔得稀烂。文某还以为父亲是故意装的,又顺手在街道居民黄某家门口拿了根木凳,在父亲屁股上砸了一下后,又在其腰部踢了一脚。随后,骂骂咧咧的文某才被围观街坊劝开。

文某离开后,江某见丈夫还不声不响地躺在地上,上前一看,才发现其已经人事不省,赶忙请人将其送往三台县忠孝乡卫生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儿子因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判刑3年

经医学鉴定,文某甲(文某父亲)死亡原因符合脑血管发育异常伴粥样硬化破裂致大脑及小脑蛛网膜下腔弥漫出血死亡;文某甲(文某父亲)生前之纠纷及外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在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0%左右。

2015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文某与其母亲、妹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称自己是过失行为,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三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文某用拳头击打父亲颈部,非致命性损伤,结合本案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案发后文某取得母亲、妹妹谅解,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文某服判。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某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在劝阻文某甲不要责骂母亲未果,出于激愤而出拳击打其父亲文某甲颈部的,也非致命性损伤,但主观上并不希望文某甲死亡的发生,不构成故意犯罪。文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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