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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用假发票报销并诈骗工程款 法院判决:领刑12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http://www.scol.com.cn  (2016-08-19 11:12:03)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王传涛 记者 付江)近日,记者从三台县法院获悉,由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持伪造的发票罪并诈骗罪的罪犯朱某忠,今年6月12日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5万元,继续追缴朱某忠违法所得赃款696.59万余元。

法人代表用假发票报销近1200万元

今年60岁的朱某忠是三台县人,案发前是三台县某公司(绵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系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5年5月11日,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并诈骗罪的朱某忠经三台县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朱某忠归案后供述,2008年7月3日,为了承接三台县某医院的零星工程项目维修、维护工程需要,他在三台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绵阳市某公司”,任法人代表。

2013年1月9日,因国家政策、制度的限制,朱某忠为维持自己在三台县某医院的各种工程项目,又以其女朱某之名,注册成立了某责任公司,该公司实际由朱某忠掌控。此后朱某忠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在三台县某医院先后做了几十个项目。

朱某忠说,他先是为了少交税去开假发票,后来从小广告上看到有人做假发票、办假证,就找这些人伪造发票、印章、领导签名等,以给三台县某医院做工程为由,共计填制伪造了154份发票,报销各项维修、维护等零星工程款共计1195.53万余元。

经三台县地方税务局鉴定,朱某忠报销的154张发票均为假发票。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因朱某忠拿到医院财务科的154份工程款报账票据上均有各级领导审核签名,他均给予了报账。

胆大!假发票报销同时诈骗工程款近700万元

朱某忠在用假发票报销的同时,还在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以某公司、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三台县某医院填报工程款中,通过伪造《维修、维护等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报销凭单》等资料,虚高工程造价、伪造工程项目、重复报账,在三台县某医院骗取工程款696.59万余元。

开庭审理中,朱某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他在三台县某医院骗取了工程款,但金额没有那么多,自己还有做了工程未结账的情况。

法院:领刑12年 处罚金1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忠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忠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朱某忠虽以两个公司名义行骗,但两个公司均只有朱某忠一个人在实际经营。

2016年6月12日,三台县法院一审判决朱某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5万元;继续追缴朱某忠违法所得赃款696.59万余元。

宣判后,朱某忠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链接 什么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为遏制发票犯罪,我国于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具体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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