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男子按揭买车抵押给他人还债构成诈骗罪获刑罚

http://www.scol.com.cn  (2016-08-19 14:21:55)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冯凤琼 记者 付江)因欠债无力还款,三台一男子竟动起了“歪脑筋”,他先是到绵阳一家大型汽车城内按揭了一台轿车,然后将新车开回三台抵押给债主,汽车销售公司和金融公司多次催促其办理剩余手续和还款,都被其用各种理由推脱,两家公司工作人员最终将其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24岁的赵某仅有小学文化,成天无所事事,尽想着用歪门邪道找钱花。2015年5月,因盗窃犯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本以为在缓刑期间赵某会有所收敛,不想,在2015年9月,因无力偿还借款,他又动起了“歪脑筋”。

2015年9月,赵某因欠债无力偿还,便产生按揭购买车抵押给他人的想法。9月下旬,赵某到绵阳高新区“万向汽车城”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以按揭方式订购了一辆白色轿车,支付了1万元订金。10月6日,赵某向该公司法人打了借条,承诺剩余的首付款、保险费、购置税、上户费共计18625元在下月月底前还清。并于当天与某汽车金融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向该公司申请了3万元的贷款。该汽车金融公司核准贷款后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3万元汽车款。

当天,赵某将车从开至三台县后,将车抵押给李某用于抵债。随后,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赵某办理手续和还款,赵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单位经多方查找,发现涉案车辆停放在三台县某汽修厂内。2015年11月3日,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在三台县挡获了赵某,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基本事实不持异议。

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赵某与两家被害单位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赵某愿意以扣押在案的车辆进行退赃,涉案的车辆由被害单位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再次销售,销售金额用于对二被害公司进行赔偿。两家被害公司均表示同意,并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2015)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前后罪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单位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6100元,退赔被害单位某汽车金融公司损失30000元。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