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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安装热水器不当致租房母子死亡  法院判赔14.6万

http://www.scol.com.cn  (2016-10-17 17:39:07)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王成龙 记者付江)房东违反燃气热水器安装规定,将烟道式热水器直接安装在室内且未安装其他排风设施,致使租客母子洗澡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房东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46477元。

母子中毒死亡索赔49余万

2014年10月9日,江油市某镇人范某与江油市厚坝镇居民李某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李某芬儿子汪某、儿媳米某所有的1间房屋,用于居住生活。

2015年1月25日,范某与其儿子小琪在该出租屋内洗澡,因紧闭门窗使用屋内热水器洗澡,导致中毒死亡。警方调查后发现,死者洗澡时所用的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管道,该热水器系李某芬、汪某、米某提供。

事发当天下午,江油市公安局对范某和小琪进行死亡原因鉴定,结果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次日,范某的丈夫与汪某达成协议,由汪某先垫付2万元用以死者丧葬支出,并退回死者家属房屋租赁费及押金2400元。

事后廖某多次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李某芬、汪某和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9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房东担责10%

三被告辩称,他们在租赁房屋墙上张贴安全使用水、电、气的提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死者小琪系未成年人,死者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死者小琪的母亲对死者的死亡存在主要过错。其理由为,国家长期对一氧化碳中毒进行反面案例宣传,死者母亲范某理应知道使用该类燃气热水器的潜在风险,其在居住时享有选择权,有权选择不使用该燃气热水器,也有权选择不租住该房屋。其置生活常识于不顾,紧闭门窗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后果。

被告汪某、米某、李某芬对于范某的死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汪某、米某、李某芬作为该租赁房的业主,对房屋有安全管理义务,三被告虽在租赁房屋的墙上张贴了安全使用水、电、气的提示,但未在燃气热水器上安装排气管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发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汪某、米某、李某芬向原告廖某赔偿48826元。

法院终审判房东担责30%

廖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存在门窗紧闭的情况,房东张贴‘注意用水、电、气安全’告示的时间无法确定,一审认定死者理应知道热水器的使用风险,在热水器使用和房屋租赁上存在选择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出租的房屋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不应将被一审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强加给受害人”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5月9日,绵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与儿子小琪在洗澡时没有采取开窗通风等安全措施,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导致二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汪某、米某、李某芬系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及管理者,依法应确保其各项设施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然而其将烟道式热水器安装在室内既未安装烟道,亦未安装其他排风设施,严重违反烟道式热水器的安装要求,从而致该房屋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绵阳中院确定由汪某、米某、李某芬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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