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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10个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31起  肇事司机一个没跑脱

http://www.scol.com.cn  (2016-10-20 17:19:18)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张悦 记者 付江)10月20日,绵阳市公安交警直属一大队集中处理一批交通肇事逃逸案,3名涉案驾驶员被依法行政拘留。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一大队辖区内共计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1起,较去年同期上升14.8%,目前,31件案件全部告破。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有以下8种行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驶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

据交警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喻震介绍,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根据城区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分析,大部分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都是为掩盖其它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时,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造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大主因。

2016年09月04日凌晨,31岁的魏某某驾驶一辆外地号牌的小客车,沿涪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西门地段时,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驾车逃逸,于当日被查获。在随后的驾驶人血液酒驾检测中,发现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74.8mg/100ml。经查,魏某某于2016年02月2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绵阳市交警直属一大队处罚过,魏某某属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规。由于其属于二次酒驾行为,交警部门对其合并执行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9月30日晚,50岁的杨某某驾驶本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涪江二桥桥面实施准驾不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警部门对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对准驾不符处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32岁的贾某某于10月05日凌晨,驾驶本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沿江西街实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10月20日下午2时许,在确认3名涉案驾驶员身份后,3人被集中送往绵阳拘留所。当天,数十名驾校学员也现场接受了警示教育。

“作为交通主管部门,针对肇事逃逸我们是发现一起就破获一起,对抓获的交通肇事逃逸者,依法从严惩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进行曝光,产生教育震慑作用,提升市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喻震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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