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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写日期就可耍赖?3年后起诉债权人获法院支持

http://www.scol.com.cn  (2016-11-04 11:36:39)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王传涛 记者 付江)欠货款10万元,欠债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给债权人,债权人3年后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欠债方还款并支付利息,此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近日给出了答案。

李某是浙江省三门市健跳镇某村人,在成都经营布匹多年。蔡某是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某村人,在三台县经营服装多年,还有自己的公司。李某和蔡某双方存在购销业务往来。

2013年1月7日,李某与蔡某结算后,蔡某欠李某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但双方没有在欠条上约定还款的时间和利息。2014年1月14日,没有还款的蔡某在借条上再次签名。2016年4月18日,因蔡某仍然没有还款,李某将其起诉到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法院,要求蔡某归还10万元货款及利息。

庭审中,蔡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福建人,李某应该在他的户籍所在地起诉;还辩称欠条上有2013年1月、2014年1月两个日期,这两个时间距离李某的起诉时间都超过了两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货款,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蔡某在向李某出具欠条时,未注明欠款利息,李某要求蔡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蔡某在三台县经营服装多年,且在三台县经营服装公司,在三台县连续居住的时间早就超过一年以上,三台县应该是蔡某的经营居住地,蔡某认为本案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立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蔡某在向李某出具欠条时,未注明给付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等有关法律规定,李某可以随时向蔡某主张权利,蔡某认为李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蔡某给付货款10万元,如果未在指定时间履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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