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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泄私怨诬告同乡盗窃 假案揭穿获刑罚

http://www.scol.com.cn  (2016-11-24 17:16:19)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王传涛 记者 付江)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将会被以诬告陷害罪追究责任。近日,绵阳市三台县一名年轻的小伙子就因为发泄私怨而诬告陷害他人,从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5年4月26日晚,18岁的李某一家人终于在隔壁镇上找到了走失的耕牛。在李某高兴的同时,他却想起该镇上的一个“仇人”张某。为了泄私怨,在5月28日,李某来到派出所报案,谎称在4月25日,他家中的耕牛被隔壁镇的张某偷走了,第二天晚上,张某在隔壁镇的警务室附近又将耕牛还给他,但威胁他不准报案。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李某的报案后立即立案侦查,并于6月2日对张某采取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同年6月4日晚,张某在浙江省湖州市的一家网吧内被当地公安局的派出所抓获。6月11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至浙江押解张某回三台。在押解途中,民警对张某进行询问,其表示从2015年2月底至被抓,一直在浙江务工,期间一直未曾返回三台。民警联系张某亲属及女友,均证实李某家耕牛被盗案发时段张某不具备作案条件。

6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李某接受讯问。李某很快便主动供述,他与被害人张某有矛盾,为发泄私愤,借家中耕牛被盗的机会,到公安机关谎报称是张某所谓,目的是想陷害张某受处罚。6月13日,公安机关在了解事实之后,将李某刑事拘留。同时,释放被害人张某。

尽管案发后,李某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但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诬告陷害他人行为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经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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