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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砸车泄愤赔钱还得领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11-28 11:09:29)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 (王传涛 记者 付江)行车途中,偶遇被人别车原本很正常,过去也就算了,然而三台男子唐某却忌恨在心,雇人砸车,结果赔了钱不说,还因为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2月10日,三台县潼川镇人唐某因不满自己被他人别车,指使社会闲杂人员以及正在缓刑期间的王某、杨某某以及侯某某(另案处理),对三台县潼川镇经商人士韩某所有的奥迪A6轿车先后进行跟踪、指认。

两天后,王某在唐某的安排下,开车将杨某某、侯某某载至三台县东塔镇东山变电站处后,杨某某、侯某某手持钉锄、扳手,徒步到三台县东山某休闲庄停车场,对韩某停放在此的奥迪A6轿车一阵乱砸后,在王某的接应下驱车逃跑。

经三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轿车损失价值23974.20元。

案发后,意识到砸车严重性的唐某希望息事宁人,托人找受害人韩某求情,愿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但韩某坚持要找出砸车的幕后指使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杨某某、侯某某在2015年5月5日先后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8日,唐某落网后,全额支付了因砸车造成的经济损失。

2016年5月,三台县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杨某某、王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撤销王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由唐某、王某、杨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被砸车辆损失和租车费合计3397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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