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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耍兴起不慎钢笔刺入同学右眼 法院判监护人、学校、原告共同担责

http://www.scol.com.cn  (2017-04-19 13:29:13)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消息(蔡佳峻 记者 付江)课余时间,小学生刘雨在教室里吹泡泡后离开,同学王凡和李佳玩耍飘在空中泡泡时,李佳膝盖碰了王凡手臂,而王凡手中钢笔在外力作用下钢笔刺进自己右眼,眼球贯穿伤成八级伤残,需要换眼角膜。近日,平武法院、绵阳中院审理了这起校园意外伤害案。

教室里玩耍泡泡钢笔刺进右眼贯穿伤

刘雨、李佳和王凡都是平武县某镇中心小学(下称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16年3月23日中午12时20分许,刘雨在教室里吹泡泡(一种玩具),吹完后离开了教室,王凡与李佳即用手和脚玩耍还飘在空中的泡泡。当时李佳在讲台下面,王凡右手拿着钢笔,半蹲在讲台上面,双手左右晃动打玩泡泡,李佳在讲台下面用膝盖顶泡泡时,无意中不慎碰到了王凡的手臂,外力造成王凡手上的钢笔刺进了自己的右眼。

事发后,王凡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花去医疗、门诊费用共计12万余元。医院诊断为右眼球贯穿伤、外伤性白内障、皮质过敏性眼内炎、视网膜震荡。王凡治疗期间,李佳的父亲支付了13000元。经司法鉴定,王凡右眼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受害者索赔损失无果 涉事各方辩称无责任

2016年9月18日,协商赔偿未果的王凡将刘雨、李佳和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更换眼角膜等各项损失共计229581.42元。

王凡的法定代理人在诉状中称,原告现在是未成年人,伤残可能导致终生残疾,根据法律规定,王凡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年限为20年,故保留20年后继续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

被告李佳辩称原告王凡是打墨水后玩泡泡,是王凡碰到她腿上的,不是她踢到王凡手的,王凡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的赔偿责任。

学校认为,学校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尽到了事先告知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刘雨辩称本案与他毫无关系,他吹出的泡泡,没有损伤到原告的任何部位。

法官说法:教室内玩耍 存安全隐患 涉事多方应担责

法院综合现场情况分析认为,被告李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原告王凡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李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佳致他人受伤,李佳的监护人依法是当然的赔偿主体;被告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责任,王凡与李佳所玩耍的玩具(吹泡泡)本身并无危险性,符合小孩玩耍的天性,小学未禁止并无不妥,但原、被告玩耍的地点在教室,教室内学生多、桌椅多,安全隐患较大,学校应有专门负责学生活动的老师对学生的自由活动进行巡视,制止学生在不适当的时间、场所玩耍,而不仅仅是几次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就能免责。

且学校没有对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排除,以致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发生,学校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但其主观过错较小,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刘雨虽在不适当的时间、地点玩吹泡泡,但其吹泡泡本身并不是加害行为,也无过失,与王凡受伤没有直接因果联系。王凡在玩泡泡时,把钢笔握在手中,在较狭窄的空间不停移动,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李佳碰触后刺伤其眼,王凡虽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有限,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分摊九成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由学校承担30%的责任,李佳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王凡自身承担10%的责任,刘雨不承担责任。法院确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等损失共计183346.96元。王凡所请求更换眼角膜的3万元费用目前未发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2016年11月21日,平武县法院扣除李佳已给付王凡的1.3万元,一审判决由被告李佳的法定代理人赔付原告王凡损失97008.2元;由被告小学赔付原告王凡损失55004.1元;驳回原告王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绵阳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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