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法院:非法捕捞不仅要被判刑还要赔钱!

2022-03-31 18:50:57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刘宏顺

四川在线消息 (绵阳频道 李睿)近日盐亭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被告人岳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梓江河段放流由盐亭县农业农村局指定规格的草鱼鱼苗334斤、鳙鱼鱼苗333斤、鲫鱼鱼苗267斤、鲮鱼鱼苗400斤,并承担放流的相关费用。

2021年11月16日0时,盐亭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盐亭县嫘祖镇福禄村的雍江河道内电鱼,遂在现场蹲守并于凌晨5时许将被告人岳某现场挡获,经现场清点赃物后将其带回西陵派出所讯问。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岳某电鱼用的铭卓大容量聚合物锂电池120AH一只、海峰-8新型高效电磁波逆变器一台、撒网一张、渔网七张、红梢子九条、乌鱼三条、鲤鱼二条、鲫鱼十二条、鲢鱼一条、草鱼五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0年1月1日,盐亭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天然水域十年常年禁渔的通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在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严禁电、炸、毒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和非法生产、经销电鱼器等禁用渔具。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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