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法院:转移售房款拒不执行生效裁定 一女子被判刑八个月

2023-12-01 19:30:42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编辑:刘宏顺

四川在线消息 (刘亚东 绵阳频道 付江)12月1日上午,绵阳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2017年,罗某某因资金需求,委托蒋某某向金融机构借款。蒋某某接受其委托后向金融机构借款415000元,其后蒋某某将此借款415000元转借给罗某某,双方约定借期一年。然而,期限届满后,罗某某仅偿还了部分款项,对于剩余款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蒋某某无可奈何,只能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某归还借款本金289324.77元及资金利息。

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前向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89324.77元及资金利息。然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某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蒋某某因此向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向罗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面对执行,罗某某请求法院组织协商,并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于2020年10月8日前出售房产用于偿还蒋某某债务。然而,在2021年3月,罗某某将房屋以88万元价格售出后,并未向法院报告卖房情况,也未将售房款用于归还蒋某某的债务,而是将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后的剩余款项转移到其女账户,用于帮助其女购置房屋。

由于罗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有房产可供处置实现变现,但仍然将变现钱款挪作他用逃避债务的执行,导致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因此,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不过,考虑到罗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后主动归还了部分欠款,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罗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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