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作为全省88个贫困县之一,由于受基础设施、地理环境等因素制约,脱贫任务重,需全县干部上下联动、奋力作为,不折不扣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才能打赢平武脱贫攻坚战。”平武县委书记、县长李治平在谈到平武建立脱贫攻坚问责办法的初衷时说,脱贫攻坚的关键在于落实执行力,建立一套奖惩分明、职责清晰的制度体系,营造一个依法规范、履职尽责的干事创业环境,建立一支立言立行、执行力强的干部队伍。建立脱贫攻坚问责办法,有利于在全县干部队伍中形成权力与责任对等,奖励与处罚并重的奖惩机制。
7月25日,平武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了《平武县脱贫攻坚工作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脱贫攻坚“问责制”的具体制定,成为了检验平武全县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落实责任、落实执行力的一把“尺子”,为决胜全面小康建立了制度保障。
组织领导不力将被问责
从3月份开始,《问责办法》开始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并数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数易其稿而形成。《问责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责的7种情形和18条问责内容中,对组织领导不力的问责首当其冲,强调了对“关键少数”不作为、慢作为的问责。
首先,相关单位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问责;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和驻村干部督促指导不到位、统筹协调不到位、条件保障不到位,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据职责权限,分别对派出单位、乡镇及相关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同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影响较大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诫勉谈话;影响恶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降职、免职。因集体决策失误需要问责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政策执行不到位将被问责
《问责办法》实现了问责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问责程序规范严谨,易于操作,同时实现了手段与效果的一致性,问责是手段,关键要实效,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究。
在扶贫政策执行上,对脱贫攻坚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对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影响全局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将被问责,或通报批评,或进行书面诫勉谈话,或对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其中,对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违反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诫勉谈话,对有关责任人将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履职不力作风不实将被问责
建立问责办法,不仅要传导压力、落实责任,更要达到推动工作、提升效率的目的。
一方面,对脱贫攻坚业务学习不重视,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基础资料不完整,大数据管理平台缺项漏项或数据不正确,以及对上级在督查、调研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完成,再次被通报批评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均将被问责。
另一方面,对于脱贫攻坚规划制定不完整、不科学,扶贫措施落实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形成“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贫困户认定不准确、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群众意见大影响恶劣的;驻村帮扶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等诸如此类作风不实的行为都将被问责。《问责办法》规定,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及受到其他方式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扣减被问责单位年终考核目标分。个人受到责任追究,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陈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