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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诉子求赡养  继子服判显伦常

http://www.scol.com.cn  (2016-05-17 14:56:04)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王传涛 汤静 记者 付江)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别”的赡养纠纷案,年满73岁老汉赖某起诉至院请求判决其子赖某某与继子唐某某向其支付赡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定由赖某亮向赖某每月支付600元的赡养费,唐某某向赖某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

独自居住的老汉赖某,现已年满73周岁,其先后与张某,与唐某结婚,并与张某生育婚生子赖某亮。赖某与张某离婚后,于1985年与唐某再婚,自此,唐某与前夫所生育的唐某强(时年8岁)开始与赖某共同生活直至唐某强成年。2015年唐某与赖某协议离婚。离婚后,赖某虽每月在社保局领取退休养老金2000余元,但因其身患多种疾病,领取的退休费扣除所支付的医疗费和雇工工资后,经济十分困难。

承办法官通过开庭审理了解案情后,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从法律和情理角度深入和当事人沟通,增进其法律意识,虽经调解三方未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判由赖某亮向赖某每月支付600元的赡养费,唐某强向赖某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该判决结果,不予上诉,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法官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案例中,赖某与唐某某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赖某生活困难时主张唐某某履行赡养义务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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