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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买辆车,我就嫁给你”……
男友购车后,女子反悔并将车卖给他人

http://www.scol.com.cn  (2016-06-28 11:34:56)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尹勇  

恋爱期间,向某承诺:只要男友古某给她买车就结婚。买车后,向某反悔,默许母亲胡某将车卖给了他人。古某遂将向某、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共同偿还购车款,向某、胡某则称古某给向某买车属于恋爱中的赠送行为。日前,梓潼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物权纠纷案。

购车后反悔,将车卖他人

古某今年50岁,梓潼县某镇人,单身。2013年国庆节,比古某小很多的梓潼县居民向某在母亲胡某陪同下,经朋友介绍与古某相识,双方经过几天了解确立了恋爱关系。向某答应与古某结婚,但要求古某给她买一辆越野车作为礼物。

2013年11月28日,古某与向某一起,由古某出资39.3万元,加上其他费用共计支出45万元,在绵阳市某4S店购买了一辆越野车。购车时,古某要求向某在越野车所有权归属协议上签字,约定越野车的所有权归属古某,向某仅有使用权。向某在归属协议上签了字。

买车不久,向某觉得与古某年龄过于悬殊,表示不愿意和古某结婚了。后经古某了解,向某已经和胡某将他买的越野车卖给了别人。古某催促向某、胡某退还车辆或购车款,但被拒绝。

2016年1月,古某将向某、胡某诉至梓潼县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购车款和上牌等费用共计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退还购车款

庭审中,胡某辩称她是向某的母亲,她帮向某卖车,向某虽然没有出示书面委托,但口头委托也可以。古某和向某年龄相差较大,买车前,向某并没答应和古某结婚,二人是恋爱关系。古某为了博得向某及其家人的认可,给向某赠送了这辆车,这是恋爱中的赠送行为,向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所有权归属协议上签的字,属于无效协议,案涉越野车的所有权应归向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以向某的名义进行车辆的转让,向某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其母亲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向某本人承担。虽古某在庭审中诉称他包括购车款、税费以及上牌照等其他费用,实际出资共计45万元,但古某提交的证据仅有39.3万元购车款予以认可,其他费用无相关证据,不予支持。

2016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某偿还原告古某购车款39.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驳回原告古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志富)

■法官说法

本案除了代理权以外,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越野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古某基于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购买越野车赠与向某。庭审中,现有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车辆注册登记人为向某,但实际出资人即所有权人为古某。胡某辩称向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越野车所有权归属协议,该协议无效,该车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应该以在公安机关实际登记的为主。但向某作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所签署的文件持有谨慎审查的态度,且向某也无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此协议的签订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古某和向某关于车辆所有权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此协议可视为双方关于车辆所有权已有约定,即越野车所有权归出资人古某所有,向某享有使用权并由其办理相关手续。向某在对车辆的占有、使用过程中,将其转卖给第三人,此行为并未得到车辆所有权人古某的认可,侵犯了古某的财产所有权,被侵权人古某有权请求向某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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