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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10万工程款 五年后多给17万
法院:非不可抗力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http://www.scol.com.cn  (2016-08-12 15:06:25)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尹勇  

投资公司拖欠10万工程余款5年不兑现,建筑公司只得依据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讨余款,余款产生的2.8万余元利息以及17.68万余元违约金。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投资公司非不可抗力违约,判决支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

10万工程余款,拖欠5年不兑现

2008年11月3日,四川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绵阳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投资公司发包的位于高新区的某现货交易市场,约定工期共计120天。

2009年4月29日,建筑公司与投资公司完成工程交接,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

2010年1月18日,建筑公司、投资公司双方决算,整个工程造价审核为1230万余元,投资公司除扣留10万元工程余款作质保金外,其余款项全部付清。

按照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应于2011年5月13日前,全额退还作质保金的10万元工程余款,但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投资公司都未支付,一拖就是5年。

建筑公司起诉催讨欠款和违约金

2016年3月15日,建筑公司将投资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诉称按照合同约定,作质保金的10万元工程余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14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承担逾期支付金额1%。的违约金。被告投资公司应于2011年5月13日全额退还质保金,但至今未退还、也未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工程质保金10万元及利息2.86万余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7.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投资公司承认拖欠原告10万元工程款,但辩称因房产办证及被法院查封等原因,造成被告在客观上无法支付该款项,不是被告主观故意不予支付,愿意支付欠款和利息,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一审判决,支付欠款和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其义务,而被告至今未完全按约履行支付原告款项的义务,其行为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款10万元的理由成立。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关于退还质保金利息的约定,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能够弥补其相应的损失,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因为最初房产证办不下来、之后房产又被法院查封,才造成其在客观上无法支付该款项的情形,但被告的辩解理由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

今年4月15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投资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公司质保金10万元及违约金17.6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非不可抗力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之规定,迟延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属于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本案被告在其经营范围内是有能力预见、避免和克服不能按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的情形的,且被告直至庭审结束,也未提交是因不可抗力违约的证据,因而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陈瑜 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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