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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怎样计算?

http://www.scol.com.cn  (2016-08-12 15:08:30)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尹勇  

■案例回放

霍某于2005年4月入职甲公司,入职后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9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霍某在甲公司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6日,霍某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2005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各项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霍某最后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仲裁,霍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霍某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点评

“劳动报酬”,应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应得的对价,劳动者在加班时间内和未休年假期间同正常工作一样均是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相应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当然也应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由此可见霍某向甲公司主张加班费的争议属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了仲裁时效,绝大部分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须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在劳动法领域,最典型的是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足额发放的所有劳动报酬。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刘禾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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