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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除名 女工索赔28万元
法院判决:错过维权时效,补偿近2万元

http://www.scol.com.cn  (2016-09-06 13:01:36)  来源:绵阳晚报  
编辑:尹勇  

霍某工作十几年,公司只和她签了11个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吗?为此,霍某在仲裁不如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公司补偿双倍工资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没想到的是,她的诉讼竟然因错过维权时效,大部分被驳回,最终只获得近2万元补偿,这是为什么呢?

女工起诉,要求公司补偿28万元

1999年9月,霍某进入绵阳市某厂工作。2006年3月,某厂由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为绵阳市某公司,霍某继续在某公司上班,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霍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11个月,合同约定霍某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按《劳动法》执行等内容,但某公司一直未给霍某购买社会保险。

2013年2月,霍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请假一年,某公司同意。但霍某请假时,未具备医院证明、诊断书等相关依据。霍某假满后,又以自己怀孕需要保胎为由,要求延长假期至产后,某公司也同意了。

2014年8月上旬,霍某生育一子。产假满后,霍某一直未上班。

2015年2月底,某公司以“霍某产假结束后,超过5个月未上班,也未书面办理继续请假等相关手续”为由,对霍某除名,作自动离职办理。

2015年5月,霍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病假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共计9.7万余元。

2015年10月,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支付霍某经济补偿金共1.5万余元,驳回霍某其他仲裁请求。

霍某不服,2015年11月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补偿双倍工资16.8万元、病产假及加付赔偿金5.4万元、6万元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共计28.2万元。

法院判决,主张双倍工资超出时效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某公司答辩称,霍某诉称的大部分事实不属实,其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霍某的工资是计件制,长达两年多没上班,不应该有工资,也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霍某请假后一直未再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双方在事实上已解除了劳动关系。霍某主张被告支付双倍工资,但诉请早已超过法定时效,法院不予支持。霍某要求被告支付病产假工资及加付赔偿金,却没有充分、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正常的劳动义务,不应享受工资待遇及加付赔偿金。但霍某有权享受90天的产假并应当领取工资。霍某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但同样未提交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霍某虽然未提交书面申请,也未具体说明不再到被告公司上班的理由,但被告公司未向霍某购买社保属实,霍某在某公司工作长达十多年,依理依法应给予经济补偿。

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霍某产假期间工资3909元、经济补偿金15636元,合计19545元,驳回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8月26日从高新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霍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而是因违反法律的一种惩罚。所以,双倍工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霍某的诉请早已超过法定请求时效,其诉请没有得到支持,也就不足为奇了。(徐文瑞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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