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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喝了假酒伤了身体 商家赔了两万多

http://www.scol.com.cn  (2017-03-15 14:54:05)  来源: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编辑:尹勇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周宗鑫 郭东 记者 付江 钟林)3月15日,绵阳市工商行政局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报会。绵阳市工商局、市消委会、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会。

会上,相关部门分别就2016年全市工商系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全市金融行业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全市质监系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全市食药系统消费维权工作情况和全市保险行业消费维权工作情况以及2016年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做出了通报。

记者从会上获悉,在2016年绵阳市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投诉2630件,解决2608件,解决率达99.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3.5余万元;共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13334余人次,办理市长热线109件,省消委会7件,市工商局局长信箱5件,群体投诉2件,全部按时办理结案。

对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商品,加大了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力度,全年共开展724批次抽检,对其中242个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经营者进行了立案查处,共立案76件,处罚41.85万元。

绵阳市工商局副局长何立俊在通报会上提到,中消协2017年将以“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作为消费维权年主题。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强化网络经营者责任意识,切实落实法定义务,自觉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交易权以及安全权等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发挥“互联网+”给消费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新动力;发挥消协组织社会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搭建网络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平台,构建紧密相连的网络命运共同体,建设消费无忧的网络消费环境。

2016年绵阳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购车补贴不兑现 责成商家补起

【案情简介】

消费者雷先生在高新区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台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该店销售人员向他承诺购买该车可申请公司推出的对大客户给予上万元补贴,并填写了相关补贴申请资料。但此后一直没有收到4S店给的购车补贴,而且反复与该4S店交涉都没有得到任何解释。他无奈之下将该店投诉到消委部门。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消委会迅速与高新区消协对投诉案件进行了核实。但该4S店称雷先生所购车辆的补贴,该店已经通过送其车膜、行车记录仪和脚垫等汽车精品的形式返还了,所以公司不会再给雷先生补贴了。雷先生则表示既然汽车公司在宣称可以享受购车补贴,那么就应该是现金补贴,而不是4S店所谓的精品赠送方式充当补贴。

最后,通过市消委会与高新区消协、永兴镇消协分会细心调解,该4S店赔偿雷先生现金2000元。雷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雷先生购买轿车,按该公司的宣传应该享受到购车补贴,但因4S店的工作人员操作原因导致补贴未能兑现,雷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有义务赔偿消费者的相关损失。

案例二:购买新车变旧款 消费者获赔4000元

【案情简介】

去年4月,消费者李先生在高新区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商家说好该车2016新款,配置为自动豪华型,但未签订购车协议。李先生在购回车辆后发现该款车与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配置并不一样,于是多次与该4S店交涉,要求解决问题未果,于是将该4S店投诉到高新区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车或更换最新的2016款该型号车辆。

【处理结果】

高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双方争议焦点是李先生所购买的车是否是2016最新款车型。消协工作人员通过与厂家联系证实,李先生所买的轿车不属于该厂生产的2016最新款型。经消协工作人员宣讲法律法规有关经营者的义务,并多次调解,该4S店最终同意补偿李先生现金抵用券4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李先生要求购买的是厂家公布的最新配置的2016款全新轿车,而4S店销售员在介绍车辆时却未明确告诉李先生该车的实际配置情况,导致了李先生未购买到自己需求的车型,其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有义务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三:不履行购车合同 多部门联动维权

【案情简介】

去年2月,市消委会经开区分会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绵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车,不兑现购车节能补贴返还款,且公司负责人不知去向,请求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

该投诉受到经开区工商、消委部门高度重视,工商执法人员与消委人员联合行动,迅即展开核实和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当时未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数十名,涉及余额约30余万元。工商所执法人员和消委人员深入该公司进行现场办公,督促该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兑现相关返还款项。该公司在15天时间内对涉及的71名消费者节能补贴返还款进行了全额清退,金额达21.3万元;对16名消费者涉及定金、购置税、上牌费、上户抵押保证金全部清退,金额4.965万元,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由于该案例涉及群体消费事件,案情较为重大,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维权,问题得到了迅速圆满解决,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又预防了群体性投诉风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案例四:生产假冒保健品 挨罚8万判刑1年半

【案情简介】

去年1月,市食药监局接群众举报,绵阳某宾馆有人违法生产保健食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接此举报后,市食药稽查支队联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群众举报的宾馆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武某正在宾馆房间包装加工标识某保健食品。经现场统计,共查获标识保健食品成品、包装纸盒、瓶身标签、说明书、空塑料药瓶、用于加工的工具设备货值金额共计30余万元。当事人武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处理结果】

案件当事人武某不能提供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存在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市食药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侦查办理。最终,案件当事人武某因犯生产假冒产品罪被依法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牟取金钱利益,在无任何生产设备场所的情形下,私自包装加工保健食品,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风险,对此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选择到正规的门店购买,购买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保健食品的标签标示,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五:违规经营化妆品 没收产品罚款数万

【案情简介】

去年1月,市食药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高新区某化妆品店经营的韩国、日本等国生产的化妆品既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批准 (备案) 文号,又不能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进口化妆品文件、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和购进票据等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处理结果】

经市食药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店经营的化妆品皆从网上购买加价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市食药监局依法没收扣押了该化妆品店的进口化妆品,没收了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6万元,责令改正。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未经批准(备案)和检验检疫的进口化妆品案,因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为网购加价销售,其购货渠道不正规,产品来源无法追溯,质量无法保证,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职能部门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对当事人给予了从重处罚。

案例六:缴存零润钞被拒 人行把关维权

【案情简介】

去年3月,消费者冯某某向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投诉称,她携带1万元零钞到绵阳某银行支行进行储存时,柜台工作人员以钞票零散且潮润,不便清点为由拒绝为消费者办理存款业务,且服务态度恶劣。

【处理结果】

人行绵阳中心支行立即将该投诉转交被投诉银行绵阳分行,要求立即调查处理。随后,该银行营业网点负责人亲自跟消费者沟通道歉,消费者表示接受网点的道歉并对该问题的处理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并无条件接受客户缴存的零钞、润钞,除非经鉴定为假币或需要进行兑换的残缺币。金融机构无权以不便清点等为由拒绝为客户办理缴存业务。

案例七:喝了假酒伤了身体 商家赔了两万多

【案情简介】

去年7月,消费者胡先生向三台县消委会和三台县食药稽查大队、经济检查大队投诉举报称,他与朋友在三台潼川镇某餐吧就餐饮酒后,因身体不适住进了医院。他怀疑当时饮用的某牌白酒有质量问题,请求核实查处并调解,要求经营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上述三部门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商请该白酒生产厂家打假人员对该批白酒进行了鉴定,确定该批白酒为假冒产品。随后,三台消委会牵头组织消费者、餐吧与该批白酒经营者进行现场调解,责成该白酒供货商依照《消法》相关规定,赔偿消费者胡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5000元,并当场兑现,各方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该案属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后,再依法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例。目前,这种赔偿要求通常适用的法律是《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经调解人员仔细分析,本案中胡先生有关赔偿的诉求更适用于《消法》规定,于是依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人造革”冒充真皮 退一赔三

【案情简介】

去年3月,周先生在安州秀水镇某服装店花380元买了一件皮衣,当时商家承诺若该皮衣“假一赔十”。而周先生买回衣服穿了一个多月袖口和衣角就出现严重磨损,便怀疑该皮衣为“人造革”材料。他随即找到该服装店,要求给予3倍赔偿。该服装店则辩称该衣服只有部分面料是人造革而拒绝赔偿。周先生将该服装店投诉到安州消委会秀水分会。

【处理结果】

通过秀水分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经营者与周先生达成赔偿协议:经营者退还周先生货款380元,另外赔偿760元,本案圆满调解。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以假冒真欺诈消费者,按照《消法》等法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鉴于上述服装经营者后来想消费者周先生道歉态度诚恳,周先生主动放弃了部分赔偿金额。

案例九:通讯商成“老赖”? 消委援手履约

【案情简介】

去年4月,消费者何先生在安州河清镇某通讯营业厅买了一款标价1299元的手机。当时商家承诺返还话费800元,其中200元话费当月返还,剩余600元话费分12期,每期50元,每月3号返。去年7月,消费者查询话费显示当月只返还了40元,要求商家给予说法和更改,商家予以拒绝。8月份,何先生再次查询发现返还话费仍是40元,又去找商家讨说法仍然无果,于是将该通讯营业厅投诉至安州区消委会河清分会。

【处理结果】

河清分会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并对商家宣讲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商家最终答应为消费者调整话费返还标准。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何先生应当享有获得经营者提供的符合约定的服务,经营者有履行符合约定的服务的义务,不得违背约定。何先生获得的话费返还与合同约定中的情况不一致,返还金额低于约定金额,显然与约定不符。为此何先生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正并出具合理解释。同时,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何先生依照合同履行约定。

案例十:合同问题引纠纷 三人调解小组化干戈

【案情简介】

消费者史某去年分两次在绵阳某寿险公司投保年金附加万能账户保险产品,年交保费2万余元,但事后对产品分红收益情况不满意,要求作退保处理并领回全部本金。在退保过程中,史某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史某便向四川保监局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

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史某拒绝再与保险公司面谈。根据四川保监局转办,绵阳保险协会结合了解情况和案件性质,决定启动行业最高调解组织——“三人小组”调解程序,由绵阳行协“三人小组”将涉诉各方组织在协会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调解沟通,双方愿意就各自过错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一场消费纠纷由此化解。

【案例评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史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史某告知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避免误解,并讲解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史某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也应全面了解保险产品及保险合同内容,依法依约行使自身权利,以免给自己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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